批評同性戀會被吊銷教學執照嗎?
By: 梁家豪最近,有同事給我看一段加拿大一位教師被吊銷教學執照的報道。同事表示大惑不解,認為該位外國同行,只是在工餘時發表批評關於同性戀的一些教材,行使的只是應被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,為甚麼會被除牌。
其實,該老師曾向彼邦法院提出上訴(Kempling v. The 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, 2004),去年經卑詩省的Supreme Court裁決敗訴。我找到了判詞,發覺同事給我看的那段報道顯然過份簡單,沒有公平地詳細事件的始末,也欠缺公正的分析。
該案的判詞清楚表明,該老師Kempling個人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並沒有被教師專業組織The 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 (BCCT)所侵犯。作為一個公民,他仍然有自由以非暴力的形式發表對同性戀的意見,BCCT給他除牌,是因為他作為一個公營學校的教師和輔導員,發表了歧視性的言論,違反了該國教育制度中「反對歧視」的核心價值。
至於這些言論是否歧視性的呢?我且從判詞中再轉引一些段落:
「我對給予同性伴侶法定的兒童撫養權表示擔心,是因為同性戀關係明顯不穩定和短暫。」
「很多宗教都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,很多精神健康專業人士,包括我在內,都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心理和社會影響的結果。」
我不敢說熟悉同性戀的問題,但也看過不少嚴肅的學術論文,指出同性戀不是病態,而且,把所有同性戀者都形容為關係短暫的,顯然也過於簡化,這種簡化的言論,一籃子的看待同性戀者,的確是含有歧視成份的。
判詞也指出,Kempling在他的文章中多次強調其教師和輔導員的身份,並將之與他的言論連繫起來,審判的法官說,正因如此,他的言論已不是一個普通公民的言論,因此作為專業公會,BCCT有理由介入。於此,我也記得,多年前一位商人校董,公開暢談其私人生活,操守議會認為已超越教育界可接受的程度,因而公開發表聲明作出批評。說那些話時,他甚至沒有具明其校董的身份,但操守議會也作出了批評,何況Kempling強調自己的教師的身份以支持其看法呢?
香港的學校教育,得力於教會辦學處甚多,我自己就是在天主教學校讀書,受到修士無私的教導,我雖然不是教徒,但也完全感受到「愛」貫串於母校的辦學之中。暫時我仍然不敢就性傾向立法的問題下斷語,但我期望教會表現出對所有人的關愛,期望繼後的討論能夠盡量公正和理性。
(教協報 489期,2005年5月9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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